摘要:
随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迭代异化,司法解释不断丰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为类型和个人信息外延,但面临个人信息犯罪严峻的异化态势,受侵害的数据质量、数据规模、危害性后果不断攀升,数据的处理、共享、交易、流通使得数据的“动态安全”逐渐成为数据安全问题的常态。以刑事制裁为主的单向度的国家监管显然存在较大的局限性,规制手段的单一化使其规制效果难彰,因此需要其他手段的功能补给。刑事合规制度作为一种能够容纳企业与国家共治的犯罪治理模式,通过促进网络服务商数据安全保障工作的内控化、制度化开展,增强网络服务商对于数据安全的责任意识,通过网络服务商的事前的主动介入,增强数据安全犯罪的积极防控,实现侵害数据安全犯罪的积极的一般性预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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